2021-4-10 | 法律學
隨著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于2010年9月12日的實施,兩岸關系步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臺灣地區與祖國大陸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密切,臺灣居民來大陸就業呈現發展態勢,涉足大陸地區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對大陸地區特別是沿海發達省市的勞動力市場產生了較大的影響.與臺灣人才“登陸熱”現象不相適應的是,大陸地區關于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的法律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與缺陷,需要我們加以發展和完善.
1大陸有關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法律制度之現狀
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是指臺灣居民依法應聘受雇于大陸各種用人單位從事一定社會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行為[1]71.隨著海峽兩岸人民之間往來的頻繁,臺灣新一代的年輕民眾對大陸的認識逐漸加深,越來越多的臺灣居民愿意來大陸就業.早在2001年9月,15萬臺灣求職者中有2.02萬人希望就業地點在大陸,占求職者比重的13.5%[2].涉臺勞動關系不同于一般的勞動關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平等性.
我國《憲法》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臺灣同胞同屬中國人.因此,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應遵守祖國大陸的法律,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在處理涉臺勞動法律關系時,應力求公平公正.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兩岸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和訴訟權利義務一律平等,不僅在實體上而且在程序上均應一視同仁[1]21.對此,2005年頒布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4條:“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經過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這表明,現行立法要求發生涉臺勞動爭議時,根據我國有關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對臺灣居民給予了同等的法律保護.
第二,特殊性.
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由于主體的涉臺因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類涉臺法律事務,絕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間的法律事務,而是中國國內特殊的法律事務.但它也區別于完全發生在大陸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直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相互間的法律事務[1]6.首先,涉臺勞動關系受兩岸關系形勢的影響和制約.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本同屬中華民族,血濃于水.雖然由于歷史的原因,兩岸曾出現過對抗甚至隔絕的態勢,但自1986年10月15日臺灣當局宣布開放兩岸人員往來起,兩岸同胞近38年的隔絕狀態被打破.近年來,兩岸關系的進一步緩和,為臺灣居民到大陸就業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條件,大陸相關的法律規范也逐漸完善.從1994年2月21日頒布的《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到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以及各地方相繼出臺的有關涉臺勞動立法,內容得到了不斷的修改和完善.當發生涉臺勞動爭議時,由于關系到判決的送達與執行等方面,其爭議處理的程序及效果也因兩岸關系形勢尤其是政治狀況的不同和相互配合、協助意愿的高低大受影響[1]11.其次,這種特殊性還表現在對臺灣居民實行就業許可制度.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需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就業證;用人單位變更的需重新辦理;勞動合同的終止需辦理注銷手續.用人單位若未辦理上述相關手續的將受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針對臺灣居民來大陸就業的敏感性,祖國大陸適時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加以調整.相關立法主要集中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須具備的條件.現行規定對臺灣居民作了幾項基本性的要求,如年齡范圍(18至60周歲),身體健康,有效證件及從事國家規定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明等,而不再要求其“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這意味著沒有就業經歷的臺灣青年從大陸高校畢業后可直接在大陸就業,其他臺灣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也可以同內地居民一樣平等就業.
其次,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崗位選擇.雖然舊的規定要求“聘雇的臺灣居民從事的崗位是用人單位有特殊需要,且大陸暫缺適當人選”,但現行法律將此內容刪除,僅原則性規定了“用人單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新的立法擴大了臺灣居民在大陸的就業空間,使其有了更多的崗位選擇.當然,對于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作)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資格證明.
再次,就業證管理辦法.由于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其就業證的辦理與更換等也是立法需要規制的內容.現行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為臺灣居民辦理申請、變更及注銷就業證手續;若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勞動保障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甚至可以給予罰款.
2大陸有關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有關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立法,保障了臺灣來大陸就業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效地促進了海峽兩岸人才的雙向流動,促進了兩岸的和平與發展,其制度價值不言自明.目前大陸的相關立法,存在以下問題,有待改進.
2.1有關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制度存在的問題
2.1.1相關立法數量較少
涉臺立法包括中央涉臺立法和地方涉臺立法.中央涉臺立法是由中央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針對臺灣事務制定或通過的法律規范,主要指涉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制定.地方涉臺立法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通過的或制定的涉及臺灣事務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涉臺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政府規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