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證券市場論文
本文旨在通過考察美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先進經驗,并比照我國的立法和實踐情況,得出我國融資融券交易中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完善建議。而縱觀境外先進立法例,大多是依照交易所集中市場和店頭市場對標的證券的市場準入進行區分。
一、交易所集中市場標的證券的準入條件
交易所集中市場作為證券市場最主要的證券交易場所,是證券市場流通的核心。在交易所市場的標的證券除了應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則外,大多都制定了相應的準入條件。比如,根據規則T第220.2(22)的規定,美國關于保證金交易的證券是指:(1)于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注冊或者具有未上市交易的特權的證券;(2)1999年1月1日以后,于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市的證券;(3)非權益證券;(4)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8條規定注冊的開放型投資公司或者單位投資信托所發行的證券;(5)任何外國融資融券交易證券;(6)任何可轉換成融資融券交易證券的證券;(7)到1999年1月1日為止,任何OTC的融資融券交易證券;(8)到1999年1月1日為止,經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指定計劃書下批準的,任何適合于全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的OTC證券。日本的股票流通市場分為交易所集中市場和店頭市場兩部分。戰后,日本為了形成公正的證券價格,原則上禁止上市股票在場外交易,于是形成了以證券交易所為中心的股票流通市場。
日本全國共有東京、大阪、名古屋、福岡、札幌等五個主要證券交易所,其中以東京證券交易所為日本最為主要的證券交易所。為了盡可能地將股票交易集中到交易所,1961年10月東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個證券交易所分別設立了市場第二部。市場第二部的上市條件比第一部略低。原則上新股票先在市場第二部交易,一年后如果滿足第一部上市條件才進入第一部進行交易。同時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如果其條件降至一定水平以下,且在一年寬限期內仍未滿足第一部的條件,就要被重新指定在第二部交易。而日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標的的有價證券原僅限于第一部類上市股票,后經擴大范圍,凡符合選定基準以上的上市股票均可以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而上市股票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被認定為除外股票,不得作為融資融券交易標的:(1)上市股數不足六千萬股者(換算成資本額為三十億日元以下的發行公司);(2)股數分布情況需符合兩種情況:一是前十名大股東及特別厲害關系人的持股總數超過該公司上市股數的70%者,二是除前者股東外,其余持有一交易單位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未達到一定標準者;(3)即將下市之股票;(4)符合下市基準,被移至整理專柜進行交易的股票;(5)因大量買占或其他原因,致其融資融券交易或貸借交易遭受管制措施,且該原因須經一定時間才能排除,不宜再進行融資融券交易者;(6)其他參照該企業業績、股價、產業等因素,認為不宜適合融資融券交易者。關于下市標準、企業業績、股價、產業等因素的判斷,均由證券交易所依其內部規定認定,股票是否可以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系由交易所每年檢討一次。上述規定之目的,主要在于防范股權過分集中,導致影響融資融券交易活絡市場功能的實現,以及劣質股票被利用成為操縱市場的工具。而臺灣地區《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規定,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凈值在票面以上,由證券交易所公告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并按月匯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但普通股股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能被核準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1)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2)股權過度集中者;(3)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受益憑證上市滿六個月,并無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股權過度集中者、成交量過度異常者等情況,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并按月匯報證期會。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托基金受益憑證不受上市滿六個月及上述條件的限制。
二、店頭市場標的證券的準入條件
店頭市場亦稱柜臺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之外的某一固定場所,供未上市的證券或不足以成批量的證券進行交易的證券市場。店頭市場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和地區都非常重視其發展,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則。
根據規則T第220.2(26)的規定,美國店頭市場保證金交易證券是指任何在店頭市場交易的證券,必須經過美聯儲核準,且具有全國投資者的興趣、市場的深度和廣度,關于證券及其發行商的信息有效性,以及發行人的性格和生存程度可以被作為一種在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任何店頭市場的證券不能都被認作是店頭市場的保證金交易的證券,除非出現在美聯儲公布的店頭市場保證金交易的標的證券名單上。而關于美聯儲核定的店頭市場保證金交易證券名單的要件,規則T第220.11(a)規定,除了應符合本節第(f)項規定之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1)四個或更多的交易商愿意且事實上也這樣對這個股票進行做市,以及持續對該股于自動成交系統中出價交易;(2)此股經美聯儲核準的最低平均出價,至少在五美元以上;(3)該股系依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章注冊、系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12(g)(2)(G)規定的保險公司所發行、或是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8條成立的封閉式投資公司所發行、或是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條規定,由外國公司所發行的美國存托憑證(ADR),或是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d)條規定,發行公司須提出報告者;(4)大眾可以持續的獲得該股的每日報價,包括出價和成交價;(5)該股應公開交易達六個月以上;(6)發行公司至少擁有四百萬美元的資產、盈余以及未分配的利潤;(7)該股有四十萬股或以上的股份在外流通,而且董事、監事、持股達10%以上的股東不計算在內;(8)根據SEC12g5-1規則規定的股東名冊上的股東至少有一千二百人,其中不包括董事、監事或持股達10%以上的股東;或是根據美聯儲核準的該股的日均交易額達到五百股以上;(9)發行公司或者股權持有者,持股至少在三年以上。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依據規則T第220.11(b)規定,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繼續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1)至少有三個或者更多的交易商愿意且事實上也這樣對這個股票進行做市,以及持續對該股于自動成交系統中出價交易;(2)此股經美聯儲核準的最低平均出價,至少在2美元以上;(3)該股系依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章注冊、系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12(g)(2)(G)規定的保險公司所發行、或是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8條成立的封閉式投資公司所發行、或是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條規定,由外國公司所發行的美國存托憑證(ADR),或是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d)條規定,發行公司須提出報告者;(4)大眾可以持續的獲得該股的每日報價,包括出價和成交價;(5)發行公司至少擁有一百萬美元的資產、盈余以及未分配的利潤;(6)該股有三十萬股或以上的股份在外流通,而且董事、監事、持股達10%以上的股東不計算在內;(7)根據SEC12g5-1規則規定的股東名冊上的股東至少有八百人,其中不包括董事、監事或持股達10%以上的股東;或是根據美聯儲核準的該股的日均交易額達到三百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