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2013—2016年A股主板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為樣本,按產權性質將企業進一步分組,實證檢驗企業履行環境責任對企業價值的影響。結果發現,企業履行環境責任能夠顯著提升企業價值;非國有企業履行環境責任對企業價值的提升效果比國有企業更顯著;地方國有企業履行環境責任對企業價值的提升效果比中央國有企業更顯著。進一步引入政府環境規制變量后發現,在非國有企業中,政府的環境規制程度越高,企業履行環境責任對企業價值的提升效果越明顯。分析表明,利益相關者對不同產權性質的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期望不同,從而導致企業履行環境責任對企業價值的提升作用存在差異。為此,建議地方國有企業加大履行環境責任的力度,同時地方政府需進一步健全對非國有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激勵機制。
關鍵詞:企業價值;環境責任;產權;環境規制
《現代國企研究》(月刊)創刊于2010年,是由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主管主辦,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一份國有企業管理評論類刊物。
一、引言
企業在為社會創造經濟價值的同時,也難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企業應對社會,包括生態環境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環境污染的重要源頭,重污染企業更應當樹立環境保護意識,率先把綠色發展理念融入到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承擔環境責任。為此,我國環境保護部于2010年9月14日發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見稿)要求,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等16類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應當發布年度環境報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守法、環境管理等方面的環境信息。2012年,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15次提及“生態文明”這一概念,強調在加強經濟、政治、文化建設的同時,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2016年11月24日國務院正式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要求建立企業環境保護信息強制性披露機制,對未披露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依法予以處罰。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企業應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著力解決當地生態環境問題。黨和國家的政策導向促使上市公司對環境責任問題日益重視,環境信息披露的總體水平不斷提升。
我國企業從產權性質角度可分為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兩大類。企業的產權性質不同,承擔的環境責任也有所不同。相對于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因其產權的全民所有性質,相應地承擔著更多的環境責任。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劃分,國有企業可分為中央國有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中央國有企業接受中央政府的直接監管,比地方國有企業承擔了更多的社會責任。同時,由于我國各地區之間發展不均衡,地方政府的環境規制程度也不一樣。基于尋租理論,相比國有企業,政府環境規制更能夠激勵非國有企業積極承擔環境責任。岳君君、蔡永燦(2015)[1]和楊皖蘇、楊善林(2016)[2]證實了企業履行環境責任能夠對企業價值產生積極影響,并且楊忠智、喬印虎(2013)[3]發現國有企業環境責任履行情況更好。筆者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從產權性質維度入手,將國有企業劃分為中央國有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研究在不同的國有資產管理權限下企業履行環境責任對企業價值的影響是否存在差異;并針對非國有企業,檢驗環境規制對在企業履行環境責任與企業價值關系中的調節作用。
二、文獻綜述
(一)關于履行環境責任對企業價值的影響
近年來研究成果大多支持企業履行環境責任對企業價值產生正向影響的假設,認為企業履行環境責任會對企業財務績效、市場收益等產生有利影響,提升企業價值。在企業財務績效方面,Bragdon和Marlin(1972)[4]發現企業環境管理越好,企業的盈利能力就會越高。岳君君、蔡永燦(2015)[1]和楊皖蘇、楊善林(2016)[2]從行業類型、企業規模等視角研究,得出企業環境責任對財務績效正相關的結論。黃瑞娜、陳新國(2017)[5]認為,由于企業通過承擔更多的環境責任改善和提升了其社會聲譽,利益相關者會給予企業更高的評價,比如,政府會對履行環境責任表現更好的企業給予更大的扶持力度,消費者往往會對承擔更多環境責任的企業有更高的滿意度和支持度。聶嘉琪(2018)[6]則認為這是由于企業環保意識的提高有助于企業降低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在市場收益方面,Klassen和Whybark(1999)[7]發現企業加強環境責任管理后,其市場收益會提高,股票價格會上漲,企業預期價值會上升。Ghoul等(2011)[8]也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得分高的公司股權資本成本較低,企業價值較高。
然而,也有部分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結論。有的學者認為企業履行環境責任會對企業價值產生負向影響。如Brammer等(2008)[9]發現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績效與股票回報率呈負相關關系。萬壽義、劉正陽(2013)[10]認為,如果企業過度履行環境責任,在環保方面支出過多,將增加成本支出,從而降低企業價值。陳玉清、馬麗麗(2005)[11]則認為企業履行環境責任對企業價值沒有影響,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環境責任信息披露存在較大缺陷,信息的相關性不強。Lankoski(2000)[12]、張萃等(2017)[13]認為環境責任與企業價值呈倒“U”型關系,他們認為當企業注重環境責任、加強環境信息披露和環保投資時,自身知名度和社會評價有所提升,由此帶來的正面效應也會進一步提高企業價值,但是過度環保投資會增加企業成本,損害公司利益,產生負面作用。
綜上所述,關于企業環境責任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已有成果得出了具有正向影響、負向影響、沒有影響以及倒“U型”關系四種結論,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后三種結論研究時間較早,近年來的研究成果大多支持企業履行環境責任能夠對企業價值產生正向影響的假設。
(二)關于產權性質、環境責任及其對企業價值的影響
楊忠智、喬印虎(2013)[3]考慮到國有企業的特殊性,將國有和非國有這一產權性質納入模型進行研究,并且大多數成果發現國有企業環境責任履行情況更好。這表明,國有企業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環境等相關社會責任方面具有模范帶頭作用,是其他市場經濟企業成員學習的對象。同時,劉啟亮等(2012)[14]也發現,如果國有企業在環境責任履行方面出現違規,可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高管人員手中的行政權力以及政府資源擺脫行政處罰,造成國有企業的產權性質對環境責任履行具有反向作用。已有成果很少考慮產權性質、環境責任和企業價值三者的關系。但毫無疑問,企業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會受到產權性質等制度因素的影響,將產權性質這一變量納入環境責任與企業價值相關關系的模型中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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