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刑法研究論文
作者:童春榮 徐偉 單位: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江西師范大學心理學院
結果無價值論由于強調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的客觀存在,而凸顯出較一元行為無價值論更優勢的地方,并受到人們的青睞。結果無價值論認為,違法性的根據在于行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結果或者危險,即結果惡才是違法性的根據[2]。“刑法的任務是法益的保護”,從而,刑法在考慮抑制過度的介入這一自由主義原則的同時,將違反法益保護目的的事態作為禁止的對象[3]。換言之,違法性判斷的基礎是客觀事實,而非行為的規范違反性。這樣,即便行為人具有行為無價值,但沒有造成結果無價值,都因欠缺結果要件而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如前例的稻草人事件,行為人雖有故意傷害仇人的動機,但由于其誤將稻草人當做仇人,而不可能發生侵害仇人生命法益的后果,因此應認定無罪。結果無價值論是站在客觀的角度依據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作出的違法性判斷,是對一元行為無價值論的主觀主義的回應。但是,結果無價值論在強調侵害結果的同時,也會出現僵硬和刻板之處,并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受縛,不利于實質公正的實現。如在僅具有結果無價值,而無行為無價值的場合,該如何判斷行為的違法性,以及行為的未遂和既遂如何確定等欠缺一定的支持,導致未遂犯的適用出現空白。有鑒于此,行為無價值論在對結果無價值論的批判做出應對的同時也對自身理論進行完善,從而形成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以及新行為無價值論。這種觀點主張,行為無價值是違法性的基礎、處罰的根據,但是,作為附加的要素,為了限定處罰范圍,有時也要求結果無價值。因此,結果無價值僅具有限定處罰范圍的意義[4]。從這個理論上說,如果僅具有結果無價值,而無行為無價值的場合,行為并不違反規范設置之初衷,不符合社會相當性,而不認為是犯罪;在沒有結果無價值,僅行為無價值的場合,認為行為已造成對社會倫理規范的沖擊,成立犯罪的未遂。這就使得兩者在偶然犯罪的成立上存在一定的認識差異。如A為了射殺B,結果恰好解救了C,對于這種偶然防衛,結果無價值論認為,A的行為是有價值的,因此,成立正當防衛。而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則認為,A的行為造成了B的死亡結果,且A的行為是故意為之,不能因為解救了C而否定其對規范的公然違反性,應認定為犯罪。有鑒于此,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在違法的實質問題上,有盡量淡化其倫理特征的趨勢[5]。為此,周光權教授在二元行為無價值論的基礎上繼續修正并提出了新行為無價值論,認為行為無價值論需要盡可能地告別道德主義的影響,并同時考慮新規范違反說和行為的法益侵害導向說,且將行為的法益侵害導向性說置于優先考慮的地位[1]。其實質是對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的綜合考量,是兩者趨于融合的表現。
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之比較
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既有對立也有沖突,兩者在違法性判斷上各有其利弊。但是不容否定的是兩者之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實現法益保護,維護社會秩序,是對自由的不懈追求。同時,考慮到目前的爭論主要是二元的行為無價值(后簡稱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之爭,因此擬對兩者進行分析,以找出其共性和差異。
(一)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的共性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公正、平等,保障無罪的人不受追究,從這一點上來說,兩者之初衷是相同的,存在諸多共通之處。
其一、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出發點都是建立在法益保護的基礎上。“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反過來犯罪的本質也是保護法益”[6],故違法性的判斷標準應是法益侵害。行為無價值論以法規范的遵守情況作為前提,前瞻性的保護法益,以免有害法益之結果發生。而結果無價值論以法益侵害的結果或者威脅為唯一依據,強調只有對法益造成直接的、現實的損害才可以科以刑罰。因此,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之法益保護目的都是相同的。
其二、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均致力于刑法的自由保障目的。“刑法在立法和司法上,不僅需要強調法益的保護,還應考慮個人的行動自由。”[7]洛克曾說“法律之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8]因此,國家應出于抑制公權之目的,對刑法做最小程度的入罪認定?;诖朔N考慮,行為無價值論設計出以結果無價值為基礎,行為無價值論為核心的二元行為無價值論。結果無價值論則以客觀存在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為違法性判斷的標準,兩者之初衷均是希望通過限制入罪對行為人做最有利的解釋。
其三、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均有助于刑法預防目的的實現。“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著,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9],它應出于改造犯罪者并使其重新做人,而刑罰的威懾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起到此目的的。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均具有限制入罪的功能,可以給予加害人重新做人的機會,以起到特殊預防之目的。同時,刑法法條的公布本身具有當然的威懾力,并對公民起到有效的行為引導作用。其四、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均有利于實現罪刑法定。罪刑法定的核心內容是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力,保障國民的行動自由。所以,罪刑法定始終與刑法的自由保障機能緊密相聯[2]。而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都是站在保護法益的基礎上對自由的維護,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不懈追求。行為無價值論致力于規范遵守的維護,保證司法過程按照刑法的字面規定予以違法性認定。而結果無價值論通過法益侵害結果的認定對刑法法條背后的法益進行保護。兩者之目的都是使紙上的法成為現實中的法,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執行。
(二)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的差異盡管,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間存在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在某些關鍵性的問題上依然難以調和,并呈現出涇渭分明之勢。
其一、刑法規范的定性。行為無價值論強調刑法規范是行為規范,其目的在于對人們的行為形成明確的指引,是對行為的評價;而結果無價值論則強調刑法規范是裁判規范,其趣旨在于發生法益侵害結果或者危險后,依據刑法規范對行為人進行裁判。事實上,基于刑罰之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之目的,刑法規范應當具備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的雙重向度。是故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在刑法規范的定性上并無錯誤,只是均不全面,是執兩之端,應進行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