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刑法研究論文
作者:胡雁云 張予洛 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環境刑法立法理念之沖突
環境倫理學是環境刑法的立法依據和價值靈魂,它不僅催生環境犯罪和環境刑法體系的完善,而且還影響環境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價值追求。面對環境犯罪對人類社會自我發展的巨大壓力,為適應周圍的生態環境以尋求可持續發展,傳統的環境刑法價值觀隨之發展。環境倫理學的發展歷史上曾出現過多種價值觀念成為環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價值源泉,其嬗變演化顯示人類的自我反思和自我完善的過程。現代環境倫理學的運行軌跡是以“人類中心主義———非人類中心主義———現代非人類中心主義”來運行,反映在刑法學上主要就是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兩者之間的博弈。
(一)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
人類中心主義把人類視為價值判斷的唯一主體,并以人類自身的利益作為人類進行價值和道德評判的標準和依據。即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擁有了意識的人類是自然的主宰,這里所謂的價值也只是指其對人類的作用或用途,所有價值評判的標準和出發點均是為了人類而服務,人類活動的目的只是為了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2〕人類中心主義的核心觀念有: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則的唯一相關因素,因此在設計和選擇道德原則的時候,只需看它是否能夠滿足人的需要和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實現;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也是唯一的道德顧客,只有人才有資格獲得道德關懷;人是唯一具有內在價值的存在物,其它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價值;大自然的價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產物。〔3〕人類中心主義導致了人與自然關系的空前緊張,其直接后果是生態危機不斷加劇并逐步演變成為影響人類進一步發展的巨大障礙。在這種現實語境下,現代環境倫理學者不得不對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進行批判和反思,開始關注到人與自然的關系,并提出諸多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如美國環境倫理學之父A!利奧波德的“土地倫理說”、挪威學者A!乃斯的“深層生態學”、澳大利亞學者P!辛格的“動物權利論”以及美國學者P!W!泰勒的“生命中心主義自然觀”等等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觀念。這些主張顛覆了傳統的環境犯罪理念,通過賦予動物、生命和生態平等的內在價值和權利,將倫理關懷和道德共同體范圍擴展至人之外的非人存在物,從非人類的角度來構建環境倫理學。其中蘊涵的價值觀念有:主張將道德關懷的對象從人擴大到其他生命和自然界;生命和自然不僅具有外在的、對人類有用的價值,而且具有內在價值等。〔4〕非人類中心主義對人類中心主義持一種針鋒相對的態度,認為應當建立一種以自然為中心的價值標準和體系,并提出相應的發展觀。非人類中心主義將自然環境惡化的原因歸于人類對自然的蔑視和毫無節制的破壞,也就是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念。
(二)環境刑法的倫理屬性分析
環境倫理是上世紀70年代產生的一個新研究領域,目的是通過人類的思維和行為構筑人與自然關系的新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規范體系,通過調節人類行為規范以適應生命共同體和地球生物圈整體秩序的倫理,從而從價值與倫理的層面來反思由當代環境問題所引發人與自然的沖突和矛盾,并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和共同發展。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作為環境倫理學中最重要的兩種價值觀念,兩者主要爭論在于:一是是否真正承認自然物具有自身的內在價值?二是自然物能否與人類具有平等的權利和內在價值?也即是否以人類與自然的平等關系為基礎來構建自己的環境倫理體系。自然物是不是具備自身的內在價值?有觀點認為,內在價值是“表征自然界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活動能力的單個主體或復合系統的目的性功能的概念。”〔5〕也有觀點認為“價值指的是客體對主體的有用性”〔6〕第一種觀點認為內在價值除了人之外,還包含有機自然組織系統。無機的自然組織系統由于沒有自己的目的,只能被動服從自然規律并根據環境變化來調整其生存狀態,是不具備內在價值的。而有機的自然組織系統由于有自身的目的,就不需要外部原因而是由其自身來構成其內在價值;第二種觀點則是采用哲學上的價值概念,認為價值既是源于主體的需要,也是為滿足主體的某種需要而存在的一種屬性。這種價值由于依賴主體而存在被稱為外在價值,又有人稱之為“工具價值”,意謂對別的事物的存在的有益性。人類中心主義不承認自然物的內在價值,從而不能正確處理自然與人類的關系,也不能從生態環境的共同體角度去保護生態環境利益,從而導致愈演愈烈的生態危機;非人類中心主義承認自然存在物的自身價值,將倫理關懷的視野擴展到動物非人存在物,從而能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關系。自然物能否和人類具有平等的權利和內在價值?生態環境的價值不是單一的,它包括能夠引發人類生存的諸多本質性問題,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羅爾斯頓認為,生態環境的價值包括:“生命支撐的價值、經濟價值、消遣價值、科學價值、審美價值、使基因多樣化的價值、歷史價值、文化象征的價值、塑造性格的價值、多樣性與同一性的價值、穩定性和自發性的價值、辯證的價值、生命價值、宗教價值等。”〔7〕非人類存在物具有自身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但環境倫理和價值還不完全一致,還需經人類對自身和自然物之間關系進行整體評價才能得出人類對自然物的行為規范和判定標準。因為人類可以通過自己的道德觀和價值觀來進行判斷和選擇,這才是真正倫理意義上的主體,而非人類存在物只是環境倫理中的道德關懷對象。因此,兩者在環境倫理中的地位是不同的。總之,在當今世界各國,環境保護問題已經不再僅僅是個經濟問題和自然問題,而演變為一個政治問題。自然不僅僅是為人類服務的,而是與人類社會和諧相處的一種客觀存在。現代西方關于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綿延多年的爭執不僅成果蔚為大觀,對于中國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也產生不可避免的影響,促使我們對傳統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進行反思。
和諧社會語境下環境刑法立法理念之重構
(一)我國環境刑法立法理念重構之必要性
我國傳統的環境刑法立法理念是以人本主義為價值基礎的,這種指導思想導致我國現行的環境犯罪和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從環境犯罪的犯罪構成看,構成環境犯罪的罪名多數屬結果犯或情節犯,構成犯罪既遂需要“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這種立法理念充分折射出人本主義的價值理念,即我國現行刑法對與環境犯罪的規范設定是以人類的利益為重心,對于自然環境的關注極少。從刑法保護的層次看,對于后者的保護是從屬于對前者的保護之下的,也沒有體現生命物種之間的公平;二是現行刑法對環境犯罪的規定范圍過窄,導致眾多嚴重影響環境安全的行為無法規范,更兼刑事訴訟中的若干問題,導致環境安全刑法保護的嚴重缺失。如現行刑法僅將環境保護的范圍限于森林、礦產、農用地、野生動物以及水產品,對于草場退化、噪音污染、土地的荒漠化以及轉基因污染等問題卻沒有規定,體現立法理念的滯后性。首先,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應當體現代際公平和區際公平的原則。所謂的代際公平,是指“當代人負有使下一代人享有不少于今天所能享有的發展的使命”〔8〕當代人一方面是具有優先使用環境資源的權利,但同時還必須控制自己的行為本能。也即不能過度開發和利用自然環境,以保證子孫后代能夠享有和當代人一樣的環境權益。這種當代人對后代所負有的單向義務的實質是為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源于對人類整體發展的關心,其目的是為了更好保護自己。區際公平又稱代內公平,是指“代內所有人,不論其國籍、種族、性別、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對于利用自然資源與享受清潔、良好的環境享有平等的權利。代內公平既包括當代國家之間在自然資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問題,也包括一國內部當代人之間在自然資源利益上的公平問題”〔9〕由此可見,我國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應當按照生態公平的原則,從制度層面上設計出符合當代人的發展需要,又符合不同地區和不同時代的人類對環境資源的享有權。其次,世界各國的傳統刑法均是以行為人的行為為規范研究對象,對于環境犯罪這類新型的犯罪,僅以傳統刑法的倫理觀念作為其立法根基無疑是不全面的。環境刑法應當具有自己獨特的倫理價值。這是因為,人作為一種自然存在的有機物,是從自然當中產生出來,同時又必須要依賴于自然而存在。尤其是隨著工業化程度的深化,那種只限于人與人、人與國家和人與社會之間的傳統的倫理觀念發生變化,人與自然的關系進入環境倫理學的視野。因此,在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中,必須堅持人與自然必不可分的觀念,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最后,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不僅是法學領域內重要問題,還是一個超學科的研究難題。在中國這樣的一個發展中國家,很多地方的經濟發展仍然很不平衡,人們的生活僅僅維持在生存線,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就超越法學領域而成為一個兩難的社會選擇。對于環境刑法理念的定位和選擇,不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重大社會問題,它會反過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因此,尋求一種適合我國國情和發展現狀的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實在是一項慎之又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