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覽現存的違憲審查模式,按照違憲審查的機關不同,我們可以把違憲審查制分為下列模式:
(一)立法機關審查模式
違憲審查權,由立法機關來行使。英國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這種違憲審查模式的優勢在于由立法機關實施此權力有利于彰顯權威性和有效性。但是弊端在于立法機關審查自己制定的法律,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有時難免會使監督無任何意義。
(二)司法機關審查模式
違憲審查權,由司法機關來行使。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有很多,其中美國最為典型。這種違憲審查制度是一種依托于三權分立的政體下的一種制度。它具有“憲法司法”的性質。法院在受理公民訴訟的案件時,發現有違憲之處可以行使違憲審查權,彰顯出司法有審查立法的功能,這種違憲審查模式主要與判例法國家相適應。普通公民享有違憲審查的啟動權。
(三)專門機關審查模式
違憲審查權,由專門的機關來行使。法國、俄羅斯、意大利、韓國等國采取這種模式。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行使審查權。
二、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分析及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我國的立法事業也有了迅猛的發展。全國人大提出要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體系,完善各方面的法律,可以說現在中國出現了立法熱。但是,使這些規范性文件存在與憲法相抵觸的現象,因而保證其合憲性,保證國家法制的統一性,便成為我們當務之急。
現在我國有兩種違憲審查模式,即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缺陷在于:我國違憲審查制度沒有明確規定期限以及違憲的法律責任;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事后審查模式,但在實踐中卻從來未被用過。
我國現階段的違憲審查制度屬于人大監督制度,是立足于我國國情的,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為:
第一,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審查的主體,只是籠統的把權力交給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并且此機關在行使違憲審查時存在眾多的不足;審查的客體不夠全面,我國有些國家機關和具有公共權力的組織沒有納入體系。
第二,我國違憲審查的對象很窄,內容也不充實。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的違憲審查問題做出規定,這暴露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現在在我國是不存在任何監督和約束的,這便是最大的漏洞。
第三,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缺乏嚴格的關于憲法監督程序的規定,并且多流于形式,缺乏實行性。自82憲法頒布以來,還未出現一個法律被指違憲,我國法律從未規定怎樣實施違憲審查權,按照怎樣程序。
第四,我國違憲審查缺乏嚴懲性,僅對相關的責任人進行處罰,這種力度過輕,便不利于維護憲法權威,不利于嚴格的憲法秩序的建立。另外,對于違憲的界定不清。
三、我國違憲審查模式的選擇
(一)學界的幾種主要觀點
對于如何建立適合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眾多學者提出了自己的主張。比較有影響力的有:(1)在中國現有的政治制度下,建立一個專門委員會性質的“憲法監督委員會”,以作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專門機關。(2)主張憲法委員會應該是由全國人大產生,并且是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平行的國家機構;有學者認為創立了憲法委員會后,可以立法把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的權力予以取消,獨創出一種把憲法委員會的專門違憲審查與全國人大的憲法監督結合起來并且以憲法委員會為主的新模式。(3)主張把我國的憲法監督權交給獨立的憲法法院。(4)主張把我國違憲審查權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5)有些學者主張建立一個符合性的新機制。如設立最高法院和憲法委員會并行的復合審查制。還有的主張建立分階段性的復合違憲審查制度。
(二)我國構建違憲審查模式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我國構建違憲審查模式時必須考慮以下幾點情況:
第一,我國應當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的成功模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可以說當今世界違憲審查模式有三大趨勢,即憲法監督機構的專業化、憲法監督制度的完善化和憲法監督程序的具體化。
第二,我國應當善于發現我國現行違憲審查制度之中的內在缺陷,善于大膽的對其進行革新。我國現行的違憲審查制度存在根本的弊病,必須予以消除。因而,小修小補無異于揚湯止沸、無濟于事,我們必須對其釜底抽薪,徹底改革。
第三,我國應當立足于我國的實際,使我國的違憲審查機制與我國國情相結合。我們必須立足于我國是一個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實際,從此出發,建立一個相應的違憲審查機制。只有這樣的才是實用的,才能發揮作用。
第四,我國在構建違憲審查機制的過程中必須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有步驟、分層次的進行。它關系到國家權力的調配,因此必須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予以配合。必須堅持走漸進改革的道路。在有關理論或實踐取得重大改進時,隨之也應加快違憲審查的改革步伐,并盡快使之在法律條文上固定化。
(三)中國特色違憲審查機制之我見
我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對當前學者的主流觀點進行了細致的分析,以求能夠為我國違憲審查的構建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
1.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委員會并不能確保違憲審查的有效性
多數學者達成共識,認為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委員會對于我國違憲審查機制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有學者主張在不改變現行的違憲審查體制的前提下,增設憲法監督委員會。設立憲法監督委員會優勢是:一是,這種模式符合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會捍衛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二是,憲法專門委員會的設立不會引起憲法的更改,因而有利保護法的穩定性。作為一個常設機構,它會改變人大常委會的弊端,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改正。盡管有種種優點,但是我認為這不涉及到我國體制方面的改革,這種方案對我國違憲審查體制來說是無濟于事的,不值得推崇。
首先,從違憲審查的性質著手,它是一種適用憲法的專門活動。一方面,違憲審查機關保障著憲法的順利實施,因而應當具有極強的權威性,否則與憲法的至上性不配合;另一方面,違憲審查機關發現違憲問題時,應積極改正。而此處的憲法監督委員會不符合此要求。
其次,從專門委員會的地位著眼,在我國目前的體制下設立的監督委員會只是全國人大里的輔助機構,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因而違憲審查的重任其不能擔當。
再次,從違憲審查的對象和內容來看,在此種模式下,全國人大指定的法律游離于監督,因而是不完善的。
2.中國的國情與司法機關違憲審查制不相容
在美國,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揭開了司法機關違憲審查的序幕,許多國家紛紛效仿,力圖采取這種模式。這種模式固然優點很多,但是一種模式必須根植于它所生存的社會土壤。這種模式不適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采用之后注定排異。
第一,從體制上看,它與我國目前的政治制度向左。司法機關審查模式是依托于三權分立模式的,司法機關與立法、行政機關是相互制約、平起平坐的地位,而非隸屬關系。而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司法機關由其產生。因而,不利于其行使違憲審查權。
第二,司法機關審查模式是在判例法國家的土壤上生長出來的果實,而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不采用判例,法官不能造法。這就使司法機關審查模式無法再中國建立。違憲審查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對要求特別高我國目前法官的素質有了很大調高,但是與英美國家相比差別巨大,在辦案過程中很可能把握不好分寸。
第三,司法機關違憲審查模式不能滿足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要求。法院不能主動進行審查,只能在收到起訴后方可進行。也就是說,如果有些違憲的法律和行為沒有被提起訴訟,那么就會合法的存在,這便不利于糾正違憲行為。違憲適用普通訴訟程序,這樣一級一級的上訴,會消耗很長時間。存在這么多的缺點便不利于違憲審查有效性的特點。
3.構建中國特色違憲審查模式必選專門機構審查模式
構建中國特色違憲審查模式必須在立足于我國實際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我認為設立憲法委員會適合中國國情,而不宜設立憲法法院。憲法法院屬于一個司法機關,建立后會與我國的政治制度不符。而憲法委員會屬于一個政治機關,建立之后不會出現不適。主要理由:
1.必須以改革與發展的觀點來思考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問題
任何一種政治制度的構建,必須要與一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相統一。因此,我們必須要立足于中國的國情建立一套適合中國的違憲審查機制。違憲審查制度可以說是一個政治制度,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善便是對中國政治制度的完善。現行違憲審查體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它十分空洞,不具有落實性,缺乏實效性,在現實生活中幾乎沒被用過,因此完善中國的違憲審查體制必須把有效性引入其中。
2.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符合我國傳統,與我國政治體制具有兼容性
從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的發展歷程上我們可以得知,它所存在的環境和獨到的理念并不與我國的政治制度相左。在有些歐洲大陸國家里,立法模式并不能起到憲法審查的作用,憲法權威遭質疑。這些國家于是引進了美國模式,但是這種模式依然失敗。隨后,根據其特有的文化環境和政治體制從而產生了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專門機關審查模式與司法機關審查模式存在著巨大的不同,表現在專門機關的審查模式建立在分權和制定法的基礎上,而專門機關違憲審查模式則是建立在權利相互制衡和判例法的基礎之上。古典歐洲國家信奉“法律至上”、“議會至上”的理念,為了建立完善的憲政秩序,特建立專門機構審查模式。專門機構審查模式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捍衛憲法地位,有利于良好的憲政秩序的建立,符合歐洲的傳統和背景。同時這種模式也符合我國權力制約和制定法的背景,因而值得我們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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