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正義就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能夠接受和認同的正義。沒有永恒的正義。正義總是一定時期、一定國家、一定歷史階段的正義。法和正義的關系是一個古老的問題。羅馬法學家就曾有一句名言:“法是善和公正的藝術。”中國傳統上也有這種認識:法是講正義,講公道的。過去曾有段時間,我國法學過分強調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強調法的階級性,不講或很少講法的正義性。1982年我主編的統編教材《法學基礎理論》,提到社會主義法有階級性、人民性、社會性、規范性、科學性、公正性、國家強制性和居民自愿遵守性。當時就有同志提出質疑說:“公正性是法的屬性嗎?”。現在中央提出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這個時侯研究法與正義的關系意義重大。所以,法與正義的關系是一個老問題,也是一個新問題,值得我們認真研究。我曾寫過一篇短文《簡論法的和諧價值》,發表在07年上海《東方法學》第二期。后來又發表過《論法的和諧價值》的文章,法為什么有和諧價值?法有很多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的好多需要。在法的很多價值中有一種是能把很多價值協調起來,達到和諧狀態的,這就是我所說的“法的和諧價值。”為什么法能做到這一點、有這樣的價值?這就得了解法與正義的關系,明確認識法是一定社會正義的體現。
法、法律(法的形式淵源的總稱),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都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都是國家強制力的表現。我有個觀點:法是“理”與“力”的結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我把“理”歸結為三個方面的東西:第一,法得承認客觀事實、客觀規律。我國現在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必須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些事實、規律,在我們制定法律時必須考慮。第二,法是在事實、規律的基礎上形成的一定價值觀、正義觀、道理的體現。法的制定、國家權力的行使要有限度,要受一定的價值觀、正義觀的限制,不能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而正義的實體是一定的經濟關系、利益關系。價值觀、正義是一定的人們對一定社會關系、利益關系的感覺、評價、觀點、原則或者規范,是對一定利益關系的神圣化。第三,法是人類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積累的的經驗和智慧的體現。法制史上有很多這樣的東西可以借鑒。
那么回到上面提出的問題,什么叫正義:簡單地說,正義最抽象的表述就是“給每個人以其應得的”。每個人應得的份額,這就是個利益的問題,每個人應得的份額,一個時期一個樣,一個地區一個樣,對這種份額,不同的人、不同的社會集團、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沒有永恒的正義。馬克思、恩格斯關于正義有過經典性的概括:恩格斯在批判普魯東“永恒正義”的概念時,談到法和法學的產生、發展,談到“自然法”的概念,指出:“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權和什么不算自然法權的標準,則是法權最抽象的表項,即公平。——而這個公平卻始終是現存經濟關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神圣化的表現。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觀認為奴隸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資產者階級的公平觀則要求廢除不公平的封建制度。”[1]馬克思也曾指出: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的正義性在于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系中自然地產生出來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就是正義的,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基礎下,奴隸制就是非正義的。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的商品也是非正義的。[2]正義是一定現實關系的反映,是對一定利益關系的評價,當一定利益關系反映著適合或基本適合生產力的生產關系的要求時,這種利益關系就可能被社會大多數人接受,這種利益關系就有可能被大多數人認為是正義的;當一定利益關系和它所體現的生產關系基本不適合生產力或與生產力發展嚴重矛盾時,建立在這種生產關系基礎上的價值觀、正義觀就會發生重大的變化,就會產生一種要求改變舊的生產關系、利益關系的新思想、新觀念、新的正義觀,這種正義觀體現建立適合生產力發展的新生產關系的要求;而當這種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基本適合時,法所體現的正義,就是可以為社會上大多數人都可接受的正義觀。從最終意義上說,社會的變革和運動總是與生產力的發展相聯系的。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有一定的生產關系與之相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體現在上層建筑、其中包括法律制度上。法律制度要適應生產力的發展就必須改變,改變體現生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實際上就是改變生產關系。當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基本相適應的時候,社會上適合這種生產方式的正義觀必然也能被社會多數人認可。當生產關系和生產力嚴重矛盾時,上層建筑和法律制度保護舊的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的發展嚴重不適應了,這時新的正義觀必然產生,必然或遲或早發展起來,直到推翻舊的正義觀及體現這種正義觀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這就到了“禮崩樂壞”的時候了。體現舊的正義觀的法律制度也就失掉了所謂的合理性、合法性(實質上的合法性)。舊的正義觀被新的正義觀所代替,法律制度也要隨之改變。法總是一定社會正義的體現,而正義歸根結底又是一定生產方式的體現,生產方式歸根結底又受生產力的制約。所以,關鍵就是看生產方式適合不適合生產力的發展。
但過去講法與正義的關系,沒有很好地解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兩個判斷的關系問題。法是一定社會正義的體現與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不是矛盾呢?并不矛盾。
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這一意志內容是被該階級賴以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或者它的形式淵源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有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規范體系,這講的是法的階級本質。對這個原理也要準確地理解。統治階級意志不等于統治者的意志,統治階級意志和個別或少數統治者的意志、少數集團的意志是不同的概念。統治階級的意志必然應是符合其階級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的,統治階級要使法符合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就必須考慮其同盟者的利益,也需要考慮其敵對者(被統治階級)的某些要求,對之做一些必要的讓步。統治階級意志的形成是個復雜的過程,在不同的國體、不同的政體,很不一樣,應專門研究。統治階級意志形成的方式、途徑雖然多種多樣,但要使法律適合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要使法律適合經濟基礎的要求,法或法律或多或少,或好或壞都得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所以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講的是法的形成的規律性,講的是通過這種規律性認識法的階級本質。至于這個階級本質在其內容、形式、作用、職能等方面的表現,也相當復雜。
比如,任何法都得執行一定的社會公共職能。恩格斯說:任何政治統治都要執行社會公共職能,如果不執行社會公共職能,政治統治就繼續不下去。在中國封建社會中,歷朝歷代的皇帝,都懂得治理黃河對維護其統治地位的重要性。但是這兩件事又是相互聯系的。執行對全社會有利的社會公共職能,照顧其他階級的利益,對被統治階級作某些讓步,也是為了統治階級的利益。不能因為這個現象而把本質掩蓋了。所以,馬克思關于法是上升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原理,是教導我們認識法的階級本質的科學原理,不應該被人們錯誤地理解為法可以不做對全社會有利的事、不考慮社會大多數人的要求、不對敵對者做必要的妥協和讓步的“左”的教條。
因此,法的階級意志性并不排斥法是一定社會正義的體現,這二者并不矛盾。我們不能因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就否認法是一定社會正義的體現,也不能因為法是一定社會正義的體現就否認法的階級本質。就其階級本質來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兩個,一個是說法的階級本質,一個是說法要考慮社會大多數人的能接受的正義觀,要有歷史的合理性、合法性。
所以兩者并不矛盾,法要考慮社會大多數人能接受的正義觀,法所體現的正義是不是被社會大多數成員所認可,這也就是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問題。法反映著多數人能認可的價值觀、正義觀,就可以依此標準來認識矛盾、判斷是非,緩和矛盾、化解矛盾,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就可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法治基礎。
可見,認清法與正義的關系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有了多數人能夠認同的價值觀、正義觀,我們的法律以這個為標準,把權利和義務關系、職權和職責的關系、權責利的關系處理好,才有實現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定分止爭”,定分,才能止爭,這樣才能和諧。當一種生產關系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統治階級如果采取一定相應措施,也可緩和矛盾。比如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提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是絕對的法律正義原則;但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時期,這些原則就被修正,提出為了社會利益也可征收私人財產;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主張絕對的契約自由,而現在也要求加強宏觀調控和政府的干預了;從前的絕對過錯責任原則,也被無過錯責任所修正和補充。這些措施就緩和了一定的社會矛盾。在尊重規律的前提下,人們可以做到:事在人為。在社會主義國家,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的矛盾,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的矛盾是非對抗性矛盾,是在自我完善過程中逐步解決的矛盾,這是個長期的、曲折復雜的過程。經濟體制是這樣,政治體制、法制的改革恐怕也是這樣。我想,我們應時刻記住,我們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要過高估計中國所處的社會階段。
十七大報告提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這進一步加深了我們對民主問題的認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必須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搞依法治國,民主建設必須納入法制軌道。制定法律要體現大多數人能接受的正義觀。理論上是這樣,但實際做起來很難。要事先調查研究,事后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只要我們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集中全黨的智慧、全中國人民的智慧,只要我們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把它運用到法律現實中來,只要我們保持清醒的頭腦,從實際出發,認真調查研究,能正視矛盾、認識矛盾、緩和矛盾、化解矛盾,不要人為地制造不必要的矛盾(如果法律制定得不好、執行的不好,就都可能會增加不必要的矛盾),我們就可以取得新的更大的勝利。
但不要以為一切問題都要用法律解決,也不要不加區別地用同一的法律手段解決不同的問題。民法的問題不能用刑法、行政法來解決。權利本位的說法,對民法或者還可以說得過去,對行政法、稅法就不一定了。在不同的部門,權利、義務的安排是不一樣的,不同部門應用的法律手段不同。我們要重視權利問題,但“權利本位”的口號,值得推敲。至于有的同志混淆“以階級斗爭為綱”和“階級斗爭”兩個不同的概念,提出用“權利本位研究范式”代替他們所謂的“階級斗爭研究范式(他們有時又稱‘以階級斗爭為綱研究范式’”,那就更值得研究了。我認為:拋棄“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錯誤公式,那么代替它的只應是馬克思主義的、必要的、正確的階級分析。
回憶我國馬克思主義法學、法理學的發展歷程,似乎走的也是一條“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道路。我們曾有過正確或基本正確的階級分析,所以才取得了革命戰爭的勝利,奪取了政權、鞏固了政權并取得了社會主義建設的成就,但57年以后,“左”的思潮日益抬頭,過分強調階級斗爭、甚至夸大階級斗爭、形成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錯誤理論,這不對。但現在就認為沒有階級斗爭了,對任何問題都可以不作階級分析,那恐怕也不符合實際、太超前了。
肯定: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正確的思想路線,對實際做出正確或基本正確的階級分析,取得了民主革命的勝利,建國后,鞏固了國家政權,取得社會主義改造的成就。
否定:57年開始,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左”的思潮的影響,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包括民主法制建設),犯了錯誤,受到挫折,反思過去的過程中,“人心思治”、“人心思法”,但也有些人對我國法學、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產生了懷疑,對馬克思主義的一些法學原理也提出了質疑甚至反對的意見,出現了一些簡單照搬西方的現象。
否定之否定: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正確指引下,越來越多的同志、學者,認識到了,我們要繼承人類積累的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的有益成果,但不能簡單地照搬西方的理論、制度,因為情況不同、時代不同,我們必須用發展中的馬克思主義、用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最新成果,來指導我們的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這就得認真學習,全面、準確地理解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基本原理。法有階級性,也有繼承性,有民族性、地方性,也有全球性、全人類性。任何事物都既有個性,也有共性,共性是寓于個性之中的;所以個性是具體的,而其中的共性是抽象的。法也是這樣,既有共性,也有個性,共性是通過個性表現的。我們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要堅信:只有馬克思主義才可以救中國,堅定馬克思主義信念,認真學習、實踐馬克思主義,可以幫助我們少犯錯誤、不犯大的錯誤。在一次大學生的會上,我曾對同學們說:“如果我現在是大學生,我一定把學習馬克思主義放在首位。”馬克思主義是世界觀、方法論,我們只有堅持走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方法論的指導,從實際出發,扎扎實實地搞研究,才能趕上世界先進水平,才能出世界一流的法學家。
另外,我希望我們的法理學研究要多向實務方面、向部門法問題方面靠攏,從理論的高度回答部門法中的基本問題。沒有關于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問題的知識,法理學搞不好;同樣沒有比較豐富的部門法知識、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史的知識,法理學的研究也不會搞好。所以,我贊成研究法理學的人都應有一個部門法學科作為其第二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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