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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在擺脫了“大經濟法”時代的陰影之后,與民商法之間的分野已基本形成定論。但是隨著經濟法與民商法爭論的逐步消減,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沖突卻與日俱增。重新審視行政法學視野中的經濟法,不應囿于對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傳統理解。通過對行政法理論基礎之演變進行深入研究,控權論應當成為經濟法獨立性之前提。確立控權論的行政法理論基礎之地位,將傳統行政管理關系中的國家經濟管理部分分離出來,不但滿足行政法自身控權法的時代定位,而且對確立經濟法獨立于行政法之地位尤為重要。
關鍵詞:從屬論;經濟行政法;并行論;控權論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之紛爭
(一)我國學界之紛爭
有關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之紛爭,是個歷久彌新的問題。經濟法在擺脫了“大經濟法”時代的陰影之后,與民商法之間的分野已基本形成定論。但是隨著經濟法與民商法爭論的逐步消減,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沖突卻與日俱增。我國學界對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觀點闡述可以歸為兩類,即從屬論和并行論。
1、從屬論——經濟行政法論
從屬論又稱為經濟行政法論,最初由梁慧星教授提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全部或部分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對于這一部分的經濟關系,或歸于行政法調整,或在行政法下設立一個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經濟行政法”。”[1]之后該觀點為許多行政法學者所堅持和發展。例如楊海坤教授認為:“在經濟管理領域國家運用權力干預、調控市場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與國家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之間本質上沒有區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而凡是調整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即是行政法,因此,經濟行政法本質上屬于行政法,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不存在的。”[2]
2、并行論
并行論又稱為獨立論,主要觀點是經濟法與行政法截然不同的獨立法律部門。該理論又可以劃分為三種代表性的理論,其支持者大多為經濟法學者。其一,認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以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性為標準,即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管理關系,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如李昌林教授認為:“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所體現的是一種權力從屬關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而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正好相反。”[3]其二,認為行政法不僅調整行政關系,而且調整部分經濟關系;而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與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并不相同。漆多俊教授提出:“一般行政管理大量發生在政治、治安、文教、衛生等非經濟領域,此外也涉及許多經濟領域。國家經濟調節,則只涉及經濟領域。對于兩者均涉及的經濟領域,其所涉及的程度和內容也不相同。”[4]其三,認為行政法不涉及對管理關系的調整,其主要功能在于對行政權的控制。如史際春教授等認為:“隨著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不斷精細和技術化,行政法中對事管理的內容已經、正在或將要分化出去,成為專門的法律部門或其他法律門類的組成部分。行政法將最終純化為政府的組織人事和行政救濟法,其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潔高效。經濟法部門的形成與行政法本身的發展之間并無邏輯聯系。”可見,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觀點是一致的,然而對行政法是否需要調整經濟關系存在較大分歧。
(二)國外學界之紛爭
國外法學界對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認識也是紛繁復雜的,至今仍無定論。其主要分歧點與我國類似,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認為經濟法實質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屬于行政法的分支,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之法律地位。如德國不少學者認為:“經濟法可分為經濟私法、經濟刑法和經濟行政法。把這些實體法律部門綜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經濟法的作法是行不通的。因為在現階段,傳統的學科劃分還在維持著,…而經濟行政法是一個特別的行政法部門。”
2、認為經濟法與行政法在經濟領域有交叉、重疊現象。日本法學家江上勛認為:經濟法是由行政機關來執行的,在這一點上,它具有行政法的性質,也就是說,經濟法作為行政經濟法,與行政法有重疊之處。但如今,經濟法具有本身獨立之政策目的,因而脫離了行政法而獲得了獨立的地位。只是有關經濟行政法的糾紛與行政法有著密切的聯系。
3、以是否介入經濟領域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分野,即行政法不介入經濟的管理。如前蘇聯法學家拉普杰夫認為:行政法確定國防、國家安全領域和社會文化領域的國家管理程序,因此它包括從前被行政法承認的除與實現國家的組織職能聯系以外的規范。管理國家的社會經濟構成經濟法的范圍。
二、現有學說之根本缺陷—誤讀行政法的理論基礎
按照傳統行政法理論,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范系統。行政關系可以分為四類: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內部行政關系。這里所指的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關系,按此論者,各種關系必然涵蓋了經濟管理關系。然而按照經濟法學界之觀點—經濟法調整國家管理(調節、協調、干預)經濟而發生的社會關系。于是乎經濟法之隸屬與行政法的命題就不言自明了。筆者認為,理論學說沒有絕對性,只有嚴格意義上的相對性。探討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決不能繞開對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動態理解,我們要密切關注行政法自身學說的演變。現有學說大都關注行政管理關系,即將行政法學中的管理論奉為至尊。那么現有行政法基本理論都涵蓋哪些內容呢?行政法學關于理論基礎的學說主要包括三個大的流派:
(一)管理論。管理論曾主要在原蘇聯、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計劃經濟時代流行。管理論學派主張:行政法調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其重點是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以建立和維護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實現管理任務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可以稱為“管理法”(management law)。[9]管理論者認為權利義務不對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命令—服從是行政行為的基本模式。管理論的產生有其歷史、社會的必然性,在一定條件下,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應該法制化、行政活動都應依法進行以及注重行政效率與行政管理秩序等內容對現代中國的行政法治建設也有一定積極意義。
(二)平衡論。平衡論是由北京大學的羅豪才教授和他的學生于1993年初提出來的,最初將其基本含義表述為: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關系中,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當是平衡的。它既表現為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的平衡,也表現為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義務的平衡;及表現為行政機關自身權利義務的平衡,也表現為相對一方自身權利義務的平衡。平衡論亦可稱為“兼顧論”,既兼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不論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都應予以糾正。
(三)控權論。控權論從自然權利和權力制約論出發,認為行政法應是制約行政權,保護相對方的控權法。控權論在英美法系中占據主導地位。最集中、最直接地表述該種理論的說法是: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機構執行各種行政程序的法律,是控制國家行政活動的法律部門,它設置行政機構的權利,規范這些權力行使的原則,以及為那些受行政行為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濟。
既然三種學說并存,那么他們孰優孰劣呢?筆者認為,各種學說之間沒有根本正確與否的界限劃分,只有是否更加適應時代要求以及國情要求的差別。考察美國、德國、英國等國的行政法學發展史,我們對此會有一個較為深刻的認識。19世紀西方國家大多實行自由放任的政策,人們篤信自由競爭、自由調節、自由放任的經濟三原則,要求經濟完全按照市場自身的規律來自由發展,普遍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行政職能僅僅限于國防、外交、稅收、郵政等范圍。到了20世紀特別是30年代的經濟大危機和兩次世界大戰之后,市場失靈和戰爭所帶來的痛苦讓行政疆域大為擴張,行政職能大為膨脹,行政國家逐漸形成。在行政國家下,“國家行政權滲透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人們在其生命的整個過程中都離不開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成為影響人們生命、自由、財產和國家安全、穩定、發展的一種幾乎無所不能之物”。行政國家帶來了巨大弊端:腐敗和濫用權力無限制的蔓延;從搖籃到墳墓的保姆國家形式讓人的生存能力和創造能力大幅下降;權利的大肆擴張對自由、民主、人權造成嚴重威脅。到了20世紀中后期,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這種危險,開始采取各種措施限制行政權、轉化行政權、縮減行政疆域,重新思考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的關系。至此,毫無規制的行政國家時期進入理性的有限政府時期。我國也從未脫離這種發展軌跡。政府在20世紀50年代對經濟及社會生活的全面領導、干預而使國民經濟迅速恢復、發展后,國家和政府無所不能的觀念深植人心。人們賦予了政府干預經濟、干預社會,甚至干預人們私生活的種種職能。因而我國行政職能開始涉及經濟、貿易、金融、社會保險、社會福利、醫療衛生、教育事業等諸多領域。這一現象帶來了各種負面影響,另外我國歷史上長期受到封建專制、集權主義的浸潤,這種影響更為凸顯。質言之,限權論是符合行政法學發展的世界潮流和我國特定國情的理論基礎。
三、控權論是經濟法獨立之前提
控權論從英美行政法學者關于“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權力的法”這一定義和相關理論體系中發展而來。如英國著名行政法學者威廉·韋德寫到,“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控權論的基本構成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個人自由權利,制止國家行政機關干預或限制個人自由和權力;其二,行政法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獨立的司法權對行政行為予以司法審查,從而達到限制和控制行政權的目的;其三,行政權的范圍必須受到嚴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國防、外交、財政、治安等極少數領域,最大可能的排斥自由裁量權;其四,行政法治原則包括對一切行政活動的總括性要求—“無法律則無行政”。控權論強調權利制約權力,防止行政權腐敗,注重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強調司法審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是現代法治、人權、民主的重要理論源泉。
確立控權論的行政法理論基礎之地位,將傳統行政管理關系中的國家經濟管理部分分離出去,不但滿足行政法自身控權法的時代定位,而且對于確立經濟法獨立于行政法之外尤為重要。首先,經濟法維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消費者和勞動者等弱勢群體的權益;而行政法則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的侵權。其次,經濟法規范的主要是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政府調控經濟的行為;行政法規范的則是行政行為。從行政法角度看,政府調控經濟的行為并未侵犯公民權利,所以傳統行政法不予也無力調整。再次,經濟法的義務主體主要是經營者,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義務;而行政法的義務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承擔義務的對象則是行政相對人。復次,經濟法的違法及責任主體主要是經營者,責任形式包括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征收滯納金、征收懲罰性關稅和反傾銷或反補貼稅、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暫扣營業執照或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許可證、強制解散、停止兼并、強制召回、公開壟斷技術等形式,其特點是懲罰性和社會性;而行政法的違法責任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責任形式有限期履行、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
參考文獻:
[1]梁慧星.經濟行政法論[M].法律出版社,1987:129.
[2]楊海坤.中國行政法基礎理論[M].中國人事出版社,2000:42.
[3]李昌麟.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259.
[4]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三版)[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120.
閱讀范文:論文發表網征稿行政法控權模式
【摘要】本文通過對兩大法系行政法控權模式進行比較和研究的基礎上,從兩大法系的歷史傳統,價值取向,思維和目標的差異尋找隱藏在行政控權模式背后的實質差異,得出兩大法系行政控權模式的利與弊,以及對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啟示,進而結合我國國情為我國行政法控權模式作出科學的借鑒。
【關鍵詞】行政法控權;自律模式;他律模式;混合模式;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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