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理論基礎,深刻分析了社會各方面的現象,揭穿了剝削階級的偏見,科學闡述了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
一、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的形成
1.從1835年—1842年上半年,即從學生時代到《萊茵報》工作前期,是馬克思從康德主義向黑格爾主義的轉變期。在這一時期,青年馬克思創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哲學觀,即新理性自由主義法哲學觀。
2.1842年下半年—1844年初,即從《萊茵報》工作后期到《德法年鑒》的創辦,這是馬克思由新理性自由主義法哲學觀向科學法哲學觀的發展過渡期。
3.1844年春到1846年,即《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擬議中的《政治和政治經濟學批判》一書的草稿)和《英國工人階級狀況》到《德意志意識形態》,是馬克思主義科學法哲學觀的形成期。這期間馬克思、恩格斯投身于英法諸先進資本主義國家里的無產階級革命斗爭,從而推動了他們世界觀和政治立場的改造。①
4.1846年到1848年,即《哲學的貧困》到《共產黨宣言》,這一階段,隨著無產階級革命斗爭的發展,迫切需要一種科學的法學理論的指導。馬克思、恩格斯的有關著作,特別是《共產黨宣言》的發表,正是適應了革命斗爭的需要,同時也標志著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的公開問世。
馬克思主義法學是馬克思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產物,是在一定的社會背景和業已成熟了的條件之下,經過馬克思、恩格斯艱苦、曲折的實踐才產生。馬克思主義法學在無產階級革命斗爭的基礎上產生,也隨著無產階級革命事業的不斷發展而發展。
二、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特點
(一)揭示了法與國家的必然聯系
剝削階級法學一般都模糊了國家和法的階級本質,他們雖然也承認法是由國家制定的,但往往把國家說成是超階級的,把國家制定的法律說成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歪曲了國家和法的關系,置法于國家之上。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因而具有國家強制性。
首先,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即它必須通過國家的立法活動,作為國家的意志以一定的程序表達出來。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分析資產階級社會的意識形態時曾經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②這里說的“被奉為法律”就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它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屬性。
其次,取得政權、統治國家的階級必須把它的勝利果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
(二)揭示了法與經濟的關系
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了社會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認為法是統治階級制定的,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但這種意志的體現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并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律、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但是,它們又都互相影響并對經濟基礎發生影響。”③“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④
(三)揭示了法的階級性
法是以統治階級的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的,是從統治階級的立場出發的,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標準和價值觀念,來調整社會關系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并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社會上居于統治地位的階級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講到無產階級時指出: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們看來全都是掩蓋資產階級利益的資產階級偏見”。⑤只有社會主義法制,才真正反映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總之,法同國家一樣,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在階級社會中,它總是有階級性的。到階級消滅時,具有階級性的法也就不存在了。馬克思主義不僅肯定了法的階級性,也承認法在歷史發展上具有批判的繼承性。馬克思主義法學是在總結前人的生產和階級斗爭實踐的基礎上,總結了人類歷史上的法律文化遺產而創立和發展起來的。
(四)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具有歷史的局限性,法是隨著社會和歷史的發展而發展,隨其變化而變化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的。對具體國家而言,它又隨著社會的生產方式和政權性質的變遷而變遷。
(五)揭示了法的主體內容和調整機制
法的主題內容是以規范形式規定和確認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法對人們的行為的指引和導向亦是通過權利和義務機制實現的。
三、建構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學
列寧主義是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時代的馬克思主義,列寧在發展馬克思主義的過程中也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學。他第一次具體地提出了關于社會主義法制的學說,豐富了馬克思主義理論寶庫。
在鞏固和建設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斗爭中,列寧、斯大林又親自領導了創建社會主義法制的實踐,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和社會主義的法學體系,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的進步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
隨后,以毛澤東、鄧小平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及其各國的馬克思主義者,都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作出了杰出的貢獻。特別是中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法學基本原理指導下,根據新的歷史條件下的豐富實踐,建立起了符合中國國情、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和法學體系,大大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