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銀行金融綜合論文
一、銀行金融服務外包的風險
外包業務的發展能為金融機構降低投入成本,為其業務付水平的提升提供技術支持,但是我們還應注意到,這種工作結合與權力下放造成了外包服務商提供不受監督管理,進行離岸操作的局面,一旦外包服務商在運營管理上出現錯誤和問題,就會產生各種經濟風險。加上權利的下放與轉讓,要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則具有一定的難度。金融機構的外包業務正在快速發展,我們對外包風險的控制意識與識別意識的提高也成為了目前的當務之急,并且一定要清楚的了解外包所帶來的具體風險。
二、銀行金融服務外包的國際監管策略
利用外包業務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的資金成本輸出,并有效提高其專業化管理水平,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這種外包業務存在的各種安全風險。為了避免各種安全風險的發生,控制安全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各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外包業務特點制定了相應的監管條例,有效提高了外包業務的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為了實現銀行金融外包業務的國際監管能力,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外包服務供應商的選擇
目前很多銀行都開始利用外包服務供應商來完善銀行的業務和職能,如何選擇服務質量高的外包供應商成為銀行外包業務的主要工作內容之一。在選擇供應商方面,要綜合考察其外包業務的供應實力,選擇社會信譽好,管理規范的供應商。在選擇好供應商之后,針對供應商的具體特點和自身的業務要求來協商和制定合同,確定成本收益的范圍,有效地將銀行要求的外包服務要求與外包供應商的工作特點相結合,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合同。
2.外包業務的限制規定
由于銀行的金融外包業務普遍存在風險,所以很多國家都制定相關制度,規定不可以將銀行內部業務的責任和權利提供給外包服務供應商。同時,很多國家還通過立法對不能實行外包業務的工作內容進行了限制性規定:比如美國的法律就規定銀行內部的保險業務、精密計算業務、財務管理業務、內部審計與監督等工作內容不可外包;英國規定國家各銀行的規劃制定、終端服務、核心資料、風險管理等工作不能外包;日本限制的外包業務更加明確具體,除了規定的可以外包的業務之外,其他業務如想外包,必須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嚴格的審查和最終批準,才能進行業務工作的外包。
3.外包業務告知制度
對于可以進行外包的項目和業務,金融機構具有告知義務。通過公布可外包業務,才能吸引外包服務供應商來分門別類選擇可承擔的外包項目。由于各個國家所處的政治環境和經濟環境都有差別,所以其告知項目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很大不同。(1)金融機構對客戶的告知義務。在歐洲一些國家,有些金融機構就規定,銀行必須在將各種信息與數據交給外包服務供應商之前通知與這項業務有關的客戶,讓客戶及時了解銀行外白工作的具體安排,并通過電子郵件來告訴客戶各種數據資料的安全保護措施,如果牽涉到海外業務往來,銀行在進行外包工作時還會向客戶提供供應商的具體情況。(2)金融機構對服務監管機構的告知義務。在英國、美國一些發達國家,已經中國的臺灣地區,其金融機構在進行項目外包時,還會對其所在的金融服務監管機構進行情況匯報,這也是金融機構告知義務的一個重要方面。比如,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局,在管理銀行的外包業務時,就要求其報告外包的具體內容,提供外包供應商的可靠資料,對于各種潛在風險以及風險預防和控制措施都要在報告中闡述清楚。
4.明確管理責任
在金融機構中,一行的董事會管理層對外包業務負有主要責任,但是根據國家地區的經濟情況,以及金融機構的性質和外包業務的具體內容,其責任偏重的方向和責任大小也不相同。(1)監督管理職責。銀行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對外包業務具有監督管理的責任。在美國,其金融機構認為商業外包管理技術水平是決定外包工作效果的重要因素,一個高效的外包管理系統應該具備高水平的領導人員,其工作系統能夠為決策者提供各種可靠的外包數據和信息。(2)外包制定與審批。董事會和管理層還要履行外包業務的制定和審批職責。比如加拿大的金融管理局,規定管理層經理的職責包括外包計劃的企劃、制定與審核上,同時還要制定相關的外包政策、定期檢查外包效果,對外包工作實行跟蹤查詢,及時了解外包業務的進展情況。(3)強調崗位職責。在瑞士、澳大利亞和中國香港地區,其金融管理局就通過建立相關制度來規定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外包業務責任,明確管理層對外包業務的最終職責,通過制度化管理,來明確管理層的責任,讓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層重視自身的外包責任。
三、完善外包業務的措施
目前,我國的銀行外包業務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各大銀行的外包業務項目只包括IT外包、業務流程外包以及后勤服務外包等內容。而且,由于外包工作普遍存在安全風險問題,為了持續推動中國銀行業金融服務外包的發展,在市場經濟激烈競爭的局面下提高中國銀行業的核心能力,我們必須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
1.建立競爭機制
為了防止銀行的外包業務被買方壟斷,金融機構應根據市場情況建立有效地競爭機制,實行外包業務的統一化管理,規范銀行業務外包市場的競爭行為,對于外包提供商要進行嚴格的資格認定和資格審批,同時擴大外包供應商的選取范圍,為外包工作創造多種選擇,掌握外包業務談判的主動性。
2.完善法律法規
政府要不斷完善關于外包業務的法律法規,建立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規范外包業務的工作程序。我國的金融機構要建立全國范圍內的指導性文件,統一領導銀行的外包業務,利用可行性較強的監管措施,控制外包業務中的各種經濟風險,確保銀行外包業務工作的安全開展。
3.加強控制能力
實行外包業務的金融機構要將項目業務的主動權和控制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平時與外包供應商保持常規的聯系與溝通,加強對外包供應商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信貸業務的外包服務風險。同時,要加強技術人員的培訓和學習,不能單一依靠誠信程度較差的中介市場,信貸員要加強自身修養,注重提高業務水平,對于外包供應商的各種信息數據都要嚴格審查和核實,有效降低外包業務的安全風險。
本文作者:邰子力 單位:中國建設銀行通遼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