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證券市場論文
2011年12月份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了我國貨幣政策由“從緊”轉為“穩健”。貨幣政策由適度從緊到穩健的變化,也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做出了相應的回應。政府通常通過調節貨幣供應量來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在我國,金融體制比較集中,金融市場不夠發達,所以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操作對金融機構有很強的約束力。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來增加貨幣供應量,加強信貸控制,從而能夠對證券市場進行動態地調整,促使證券市場可吸納的資金量穩定且適度地增加。穩健的新貨幣政策給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帶來了不小的影響和挑戰,要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運行,光依靠市場本身的調節是不夠的,還必須有政府的參與和調控。
一、證券市場中政府監督存在的問題
證券市場的有序運行依賴于通過政府運用法律的、行政的和經濟的手段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以保證證券市場有效運行,從而提高證券市場效率。但在我國市場經濟還未完全成熟的今天,政府監督大部分還使用計劃經濟的手段,這導致政府監督出現了許多問題。政府在對證券市場的監督中,既存在過分介入的方面,又存在投入力度過小的方面。
(一)政府在證券市場中對市場選擇介入力度過大
經濟轉型以來,我國資本市場領域發生了長足的發展,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對證券市場的監督和調控中,政府仍大量使用著計劃經濟時期的手段。
1.忽視證券市場的自律監督。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督基本上是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監管未被廣泛采用,政府監管部門對自律監管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各個證券市場主體并未被政府允許擁有“自律”權利,政府以其特殊權力優勢和地位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干預,導致證券業協會的獨立性較差。由于政府的過分強制干預,致使證券市場的主體無法行使自律的權利,使政府無法看見或觸及一些“問題角落”,最終影響整個證券市場的健康運行。在新的貨幣政策的影響下,證券市場自身的發展運行也遭遇到來自政府方面的過分干預。
2.政府信用取代市場信用。我國的證券市場,從制度制定到運行,整個過程中都滲透著政府的意圖,體現著政府的價值取向。政府在其中的參與意見大過了市場自己的選擇意愿,政府的選擇取代了市場的選擇,使得市場機制對市場信用的作用得不到發揮。這種由政府信用取代市場信用的現象,帶有極大的計劃經濟體制色彩。目前我國政府的宏觀調控手段依然不自覺地以行政手段為主。中央實施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時,一系列相關的貨幣、財政政策隨之會頒布并加以實施到證券市場中去,這時,政府的意識和價值取向將取代部分的市場自由選擇。
(二)政府在證券市場中對中小投資者的關注力度過小
政府在對證券市場的調控、監督過程中,往往犯下“過分干預上市公司”而“過分忽略中小投資者”的錯誤。
1.忽視證券市場中信息的披露和審查。在證券市場上,許多中小投資者的信息不及時、來源窄、可靠性差,信息的不對稱使他們處于劣勢而在證券市場中承受著巨大的經濟風險。政府的監督工作往往在這一環節上有所缺失,使許多不良公司趁虛而入,利用中小投資者的信息劣勢來操縱證券市場,最終導致中小投資者遭受極大的損失,同時也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健康運行。在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下,中小投資者會承受更大的交易風險,政府的監督工作應覆蓋到證券市場信息審查和發布的范圍中去。
2.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過小。我國目前有關證券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法律制度不健全。在錯綜復雜而又職權不清的證券監督中,中小投資者在遭受到不法侵害時其賠償往往得不到實現。政府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投入力度過小,這是政府監督過程中失職的地方,它讓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造成一定的市場恐慌和混亂。
二、證券市場監督過程中政府職能錯位的原因
(一)政府的監督理念不健全
在政府的調控和監管下我國證券市場得到快速地成長,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但不可忽視的是,由于我國政府在認識上仍舊存在偏差,致使證券市場在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
1.計劃經濟體制殘留的陳舊理念尚未清除殆盡。我國證券市場通過二十多年的發展,經歷了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重要階段。證券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重要場所,理應由市場經濟的手段方式來進行運行,但由于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艱難時期,計劃經濟體制的許多理念仍然無法立即摒棄。在進行宏觀調控時,政府難免會不自覺地過度使用計劃經濟的手段。
2.“保護消費者”的理念尚未建立。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國際證券監管最重要的理念與做法,但在我國,這種理念尚未完全樹立起來。由于受到錯誤理念的影響,中小投資者往往被政府忽視,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過小,致使政府在應“有所為”的領域出現失職現象。
(二)政府的監督體制不合理
1.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監督的組織結構不合理。我國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職能的機構是證監會,而證監會存在著不合理的結構設置。證監會的三級監管體制下,沒有下屬的監管機構,這種結構設置使政府監管出現了漏洞和真空。這種狀態下會出現兩種現象,一是政府無法察覺證券市場中許多問題;二是政府對已察覺的問題無力解決。例如對中小投資者保護力度不夠的問題。
2.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監督的問責制度不健全。在我國的證券市場管理中缺少有效而必要的監督和問責制度。對于證券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而言,工作失誤造成的決策錯誤或執行偏差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只有監管者在監管過程中有受賄等違紀行為才會受到刑罰處罰。在這種缺乏健全的問責制度的環境中,很容易滋生各種濫用職權、低效率的現象,最終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