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就是要按照法治的理論與價值,依據憲法法律治理國家。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法律規范體系,集中體現了黨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強調“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推動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良好契機。
《民主與法制》(半月刊)創刊于1979年,由中國法學會主辦。雜志伴隨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進程成長和發展,是集政治、法律、倫理、社會為一體的綜合性新聞半月刊,也是全國法制類報刊中創辦最早、影響較大的中央級知名媒體。
一、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的重要性
(一)憲法法律權威關系到國家未來的發展趨勢在法治國家,沒有什么規范比憲法法律更為科學、有效。從實踐發展來看,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法律有至高權威,那么這個國家就是法治國家,未來可能發展成為現代化大國;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法律沒有權威,法律形同虛設,那么這個國家有可能發展成為軍事大國或者經濟大國,但是不可能發展成為現代文明的現代化國家。因為,憲法法律沒有權威,國家和經濟社會發展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不可能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更不可能發展成為現代法治國家。
(二)憲法法律權威關系法治中國的建設進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在曲折中前進。黨的十八大報告,在黨的十五大報告、十六大報告與十七大報告當中關于依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基礎上,提出建設法治中國。當前,在法治中國建設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無法可依的問題已經得到基本解決。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們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就是要讓已經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服從,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在社會實踐當中得以運用、實施,從而實現法治中國夢。
(三)憲法法律權威關系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推進
法治與改革,如同“鳥之雙翼”,必須相輔相承、齊頭并進。全面深化改革,解決的是發展動力問題;全面依法治國,解決的是制度保障問題。在整個改革過程中,如果沒有健全的法治作保障,憲法法律得不到普遍的信仰、遵守和服從,改革所取得的經驗和成果就得不到保障;反之,如果不進行改革,就會失去經濟和社會發展進步的動力,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就得不到實現。
二、法治進程中憲法法律權威缺失的表現及原因
(一)傳統文化的影響
我國的法治發展進程與西方不同。我國經歷了幾千年封建社會,形成的中國傳統文化根深蒂固,嚴重制約我國法治建設進程。在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禮”起到規范作用,以“禮”制為核心形成宗法等級觀念,“重人情輕法律”思想,導致公眾常以“息事寧人”作為價值追求。由于傳統文化的傳承,極大地影響和制約了公眾的思想和行為模式。近些年頻頻出現的“信訪不信法”的問題,就是公眾對復雜的法律制度缺乏理解,遇事不愿意通過法律途徑、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要么選擇到政府去找領導解決,要么到處找熟人、托關系。原本依據法律可以解決的矛盾,卻要通過復雜的方式得到解決,這種現象不僅影響正常的政府工作秩序,而且嚴重損害憲法法律的權威。
(二)立法可操作性不強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1 1 年3 月1 0 日,我國向世界宣布,一個立足于中國國情和實際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意味著無法可依的問題已經得到基本的解決。但是,從實踐情況來看,過去我們為了擺脫無法可依的現狀,過分追求立法數量,結果卻導致部分法律法規存在著先天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為有些法律法規的條款規定得非常抽象、籠統,有的法律法規條款沒有規定違背條款怎么辦、怎么處罰的具體規則,從而導致法律法規的條款難以得到貫徹執行,缺乏操作性、可執行性,影響到憲法法律的權威;此外,實踐當中部分法律法規的頻繁修改,也暴露出我國立法質量上的問題,對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造成了影響,嚴重損害法律的公信力。
(三)行政執法水平不高
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辦事,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示范作用最強。在人們的觀念當中,行政執法人員是執法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法律權威與法律尊嚴。當前,部分行政執法人員存在“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現象,行政執法隨意性很大,行政執法程序違法屢見不鮮,在人民群眾當中造成的社會影響是非常不好的,不利于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開展,憲法法律的權威也會大打折扣。例如,在行政機關“釣魚式行政執法”行為的背后,引起我們思考的不僅是影響到憲法法律的權威,還有可能引發社會的誠信危機,導致越來越多的人不愿意幫助他人。
(四)司法公正受到制約
馬克思曾說過:“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意思是說,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要根據案件事實,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其上級和其他任何組織都不能進行干預。然而,現實當中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最大問題。在我國,法官、檢察官通常由上級任命,受到上級的監督,法院在人、財、物等方面歸屬于地方政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檢察官難免會受到來自其他政府部門或者外界社會的干涉和影響,難以獨立行使審判權。另外,從法院系統對審判工作的管理方式來看,審判管理沿用行政化管理手段,出現“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導致審理與判決分離、權力與責任不統一,不僅影響了法官的辦案積極性,也會造成案件的審理結果責任缺失,無形中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法治進程中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的對策建議
(一)培育公民的法治文化
培植全民法律信仰,就是在公民思想意識和心靈深處樹立對憲法法律的權威,這是法治中國建設的具體目標。學法才能懂法,知法才能守法。為此,首先要開展多渠道的法治宣傳教育模式,要以黨校、行政學校等部門為依托,抓實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切實將法治建設成效納入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評價體系;在此基礎上,要積極開展基層法治宣傳工作,通過形式多樣的法律宣傳教育活動,抓好基層民眾的法律宣傳教育工作。其次,要依托互聯網技術創新法治宣傳模式,建設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等法律服務體系,通過滿足人們對法律的需求,引導人們正確認識法律,運用法律,樹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治思維。第三,要健全矛盾化解機制,對于民眾理性的表達訴求,不能漠不關心,更不能蠻橫打壓,要引導人們通過法律渠道、法律方式解決。只有從根本上認識到法律,才能使法律真正成為人們內心的行為規范,使遵守法律成為人們自覺的行為,鑄造憲法法律無上的權威。
(二)提高立法質量
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法必須“良”。在我國,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法規等多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已經基本實現有法可依。接下來,必須繼續夯實立法工作。一方面,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情況,及時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用法律繼續引領改革發展的方向;另一方面,針對當前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適應的問題,作好立、改、廢、釋并舉工作,及時修改和廢止與改革發展不相適應、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法規。總之,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要充分好發揮人大的主導作用,合理考慮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探索拓展公眾參與立法的方式,提高立法技術,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符合人民群眾的實際需要,以良法促進法治中國建設。
(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其實就是對政府的行政行為作了一個概括。“法無授權不可為”,就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不能隨意增加和減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法定職責必須為”,就是強調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法定職責必須執行,強調的是政府責任。為此,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首先,行政主體要深化行政法治意識,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不得隨意用行政手段處罰甚至制裁行政相對人,在依法執法過程中要及時向行政相對人說明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其次,在行政執法方式上,要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嚴格執法與柔性執法相結合,改變傳統的“執法就是處罰”的簡單做法,通過創新行政執法方式,促進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理解和配合,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加快推進司法改革
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必須盡快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改革的目標,首先就是要解決當前各級法院受地方政府制約的體制問題,要積極探索行政區劃適當分離司法管轄制度,切斷司法跟地方的關系,保證法院無后顧之憂,真正依法獨立地進行審判。另一方面,要著力改變法院的內部行政化管理問題,建立主審法官責任制、合議庭辦案責任制,確保案件誰審理、誰判決,并且對案件的審理結果的公正性負責,并且這種責任必須是終身責任。同時,還要切實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和道德水平。在審判工作中,要堅守“在民主的國家里,法律就是國王”的理念,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高案件審判工作質量和效率。“從群眾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從群眾最不滿意的地方改起,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改進人民法院各項工作,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及時做好法庭的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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