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已逐步步人法制化軌道,在這樣一個環境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應引起我們高度重視。由于體育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學校體育活動中存在著傷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預見的,有的無法預見,這就是學校和體育教師所要承受的一種風險。因此,明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及其法律責任,學校體育才能得到健康發展。
學校學生體育傷害事故范圍及其責任認定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學生在學校組織的各種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各種損傷與傷害事故,而法律責任的認定是判斷有責任與無責任的界線。學生傷害事故可能發生在任何時間與空間范圍,但在認定責任時必須從空間和時間范圍內的規定性和法律關系及歸責原則上明確,這是傷害事故責任認定的關鍵所在。
從法律關系上看,學生與學校的法律責任關系在過去比較模糊,近年來圍繞校園傷害事故發生的訴訟,大多為家長訴學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認定監護關系主要以血緣關系和財產關系為前提,而學校與學生關系都不具備這兩個條件,所以學校不可能與學生存在監護關系。《教師法》、《教育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的規定:“學校對在校學生有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管理和保護,以及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從這里可以看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職責關系。教育部關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因此,學校與學生沒有監護關系。學生傷害事故責任必須從學校和教師的管理職責范圍和過錯上加以確定,適用過錯原則。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主要有學校責任、學生與監護人的責任、第三方責任。對于作為和不作為地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行為主體,都可能涉及法律責任的承擔,對于免責,《辦法》已作了明確規定。對學校,在責任關系上涉及更多的是職務責任和個人責任,在責任方式上主要涉及賠償責任。
1.職務資任。所謂職務責任就是指行為主體以職務的身份或名義從事活動時違法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它是由該行為主體所屬的組織來承擔責任的”。《辦法》第2條規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因而,在體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內外體育活動中,要重視常規管理和教育,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等。
2.個人資任。個人責任是指行為主體以個的身份或名義從事活動時違法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它是由該行為主體個人來承擔責任的。在學校體育活動中,如果私自違規組織體育活動,一旦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4條精神,組織人就成為主要責任人,這是我們應特別注意的。
3.傷害事故的賠償。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問題,應從兩方面考慮:一是學校和教師應承擔有限責任,以適當為原則。二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有義務分擔一定的賠付責任。《教育法》第14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行政管理部門應有所作為,承擔起一定的賠付責任,這是合理合法的。
體育傷害事故的處理與預防
體育傷害事故的處理和預防工作應是學校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學校體育傷害的預防,處理好體育傷害事故,是全面落實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要舉措。
1.重視體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重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應從兩方面認識,一是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加強基本安全技能的傳授,讓學生了解體育與健康基本知識、體育各項目恃點、保護與自我保護方法等,強調安全第一,不斷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二是教師要加強自我安全教育,掌握體育相關的安全知識,善于預見體育活動中的安全隱患。三是對學校體育設施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把責任降到最低限度。
2.加強體育工作的管理,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1)加強體育基本常規的要求。由于體育活動和教學是在較大空間范圍和動態中進行的,其撓動因素多,這就需要在活動前對學生作出嚴格的常規要求,這是防范傷害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一種職責的體現。
(2)主動了解學生的健康狀況。通過詢問、觀察、從旁了解學生,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和不宜參加某種體育活動的,教師應給予恰當處理,以防意外。
(3)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應是有組織、有計劃的進行,而教師私自組織比賽或帶隊外出交流,教師的責任就很大。
3.妥善地處理傷害事故
在處理傷害事故時應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把損害降到最低限度。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妥善處理與防范,應是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體育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的重要要求,也是依法治教,依法執教的必然追求。我們應不斷地提高法律意識,全力防范,妥善處理,以最大限度地減小或消除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并以此作為增進學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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